如果申请人符合下列要件,得为自己,申请人全部或部分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关系企业作为合格企业,提出包裹申请:
- 申请人及其所列举的这些合格企业所从事商业活动或服务,
- 申请人在美国有一个公司,已经经营生意超过一年,
- 申请人有三个或超过三个美国及国外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关系企业,及
- 申请人及其它合格企业在过去十个月已为内部调任经理人,行政主管或特殊专业知识人员得到至少十个L-1签证,或在美国的子公司或关系企业每年的营业额超过美金两千五百万,或在美国合格企业的员工总数至少有1,000员工。
在包裹申请时,申请人应列出所有要利用这个包裹申请将员工调任到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关系企业。申请人也可选择为内部调任员工个别提出个人L-1申请,但申请人或其他合格企业不得为同个内部调任员工提出各别及包裹申请。
在提出L-1包裹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 申请人须符合法律所规定可提出包裹申请的资格,
- 所有申请批准的合格企业须符合相关移民法规所规定之资格,
- 其他移民局就包裹申请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
包裹申请批准后期限是三年,日后申请人如符合法律对包裹申请所定之要件,可无限期的申请延期包裹申请的效力。依包裹申请L-1签证的内部调任人员在领事馆申请L-1签证时,领事馆签证官员有权力决定该员工下列条件是否符合相关移民法规,批准或拒绝L-1的申请:
- 该员工的资格,
- 该员工在美国所担任的经理,行政主管工作,或拥有的特别专业知识,
- 该员工是否过去在包裹申请中所列的公司任职,担任经理,行政主管,或拥有特别专业知识。
领事馆官员对内部调任员工依包裹申请的L-1申请签证决定是最后的决定。依包裹申请取得L-1签证的内部调任员工,到了美国后得到另一个企业担任相类似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