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 Extraordinary Ability (特殊能力)

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EB-1类别的移民(Priority Worker)又可区分为三类,第一类就是属于具有特殊能力(Extraordinary Ability)的申请人。法律对此类别的要件如下:

 

(1) 申请人在科学上,艺术上,教育上,生意上,或运动上有特殊能力。特殊能力是指个人在其专精的领域上是属于少数顶尖的特殊人才。申请此类别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在其专精的领域中享有国内或国际上的声誉,及申请人的成就在其专精领域长期受到肯定。

 

(2) 申请人要到美国继续在其专精的领域工作,发挥专长。

 

(3) 申请人到了美国后会对美国带来重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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