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 申请人资格

美国移民法规对特殊能力进一步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在其专精的领域上是属于少数顶尖的特殊人才。申请此类别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在其专精的领域中享有国内或国际上的声誉,及申请人的成就在其专精领域长期受到肯定。这些证据应包括在国际上主要经认同的奖项中得奖,或退而求其次,证明申请人符合下列十个要件中的至少三个要件:

 

(1) 申请人获得层级较低的国内或国际上认同的奖项或奖品,表彰申请人在其领域中的优良成就;

 

(2) 申请人在其领域中的职业团体中经国内或国际专家判定适格为其中的会员;

 

(3) 在职业或主要行业刊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中有关申请人在其领域的报导。这些证据应包含该报导的名称,日期,及作者及其他必要的翻译。

 

(4) 申请人以个人名义或为评审团的一员评审他人在其领域中的专业;

 

(5) 申请人在其领域中有科学上,学术上,艺术上,运动上,或生意上有关的重大贡献;

 

(6) 申请人在其领域的职业或主要行业刊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有学术上的论文;

 

(7) 在艺术上的展示机会或展览会中展示申请人的作品;

 

(8) 申请人在有显著声誉的机构中扮演主导或重要脚色;

 

(9) 跟其领域中的其他从业人员比较下,申请人就其提供的服务要求很高的薪水或其他显著的很高的报酬;或

 

(10) 就表演艺术,在票房上,纪录上或收入上,磁带,卡带,或录像带的销售数量上显示商业上的成功。

 

如果上述要件不适用到申请人的职业,申请人得提供可与上述要件类似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资格。

 

EB-1A申请人无须在美国有工作机会,也无需申请劳工证。但申请人必须要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申请人要到美国继续从事其专长领域的工作。该证据得包含将来雇主的信件,事先已安排的工作,例如合约,或申请人的声明详细解释申请人要如何在美国继续其工作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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